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2-072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定股东范慧群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股份 4,00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3%)的特定股东范慧群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84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64%)。
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范慧群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范慧群
2、范慧群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 4,00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为 3.0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包括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84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64%)。若此减持期间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范慧群女士相关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
股份。其中,本人通过 2014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范慧群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范慧群女士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范慧群女士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东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其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范慧群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