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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威星智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1-093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股东范慧群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范慧群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范慧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范慧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2 号)的主要
内容

  范慧群:

  经查,你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 5%
以上股东,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减持完成后,你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低至 4.78%。你在持股比例下降至 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公司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范慧群女士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对本次减持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将根据浙江监管局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将持续加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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