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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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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5、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7、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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