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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贝尔: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3

高斯贝尔: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24-049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斯贝尔”)控股股东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苏从跃先生、李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提名刘承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上述人员任期均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承韪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要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苏从跃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曾长期就职于南航集团,先后担任南航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南航党委工作部部长、新闻发言人等职务。2015 年11 月起就职于深圳长城汇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董事、首席公共事务官,曾在长城汇理投资控股的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600319)任职董事长,现任长城汇理投资控股的新都酒店集团(HK08315)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苏从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五年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李静女士: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深圳长城汇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兼任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历任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高级经理、人力资源高级经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禾之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静女士有着逾 15 年金融行业管理经验,专精人力资源与内控合规领域。擅长构建高效组织结构、优化人力资源体系、实施内控合规策略,有效提升企业运营效率与风险管理能力,通过精细化管理和前瞻性的战略规划,驱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截至本公告日,李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承韪先生:1977 年出生,民建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Randle Edwards Fellow。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合同编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美国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国家电影智库法律专家,北京仲裁委/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武汉、西安、长沙、大连
等数十家仲裁委委员和仲裁员,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新都酒店集团(H 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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