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3-079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5.00 元/股(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2、拟回购数量:不低于 1,200,000 股,不超过 1,400,000 股。具体回购数量
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拟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
月。
4、拟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5、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对象名下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回购事项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公司对长期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建立公司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在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变化不大,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5.00 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
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金额、数量及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在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数量不低于1,2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400,000股(含本数),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含)且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0.71%(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5.00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数量上限测算,预计回购金额约为 13,300.00 万元,按回购数量下限测算,预计回购金额约为11,400.00 万元;具体回购数量及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公
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数量回购下限 1,200,000 股测算。
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2,446,679 11.45% 23,646,679 12.0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73,613,806 88.55% 172,413,806 87.94%
股份总额 196,060,485 100.00% 196,060,485 100.00%
2、按照本次回购数量回购上限 1,400,000 股测算。
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2,446,679 15.39% 23,846,679 12.1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73,613,806 84.61% 172,213,806 87.84%
股份总额 196,060,485 100.00% 196,060,485 100.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
255,160.1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24,144.55 万元,流动资产
108,562.54 万元。按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本次最高回购资金
上限 13,300.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的
5.2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71%,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12.25% 。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份变动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交易方式 备注
1 兰 波 董事/副总经理 2023年6月 20日 150,000 网下登记
2 杨林广 董事/副总经理 2023年6月 20日 150,000 网下登记
黄敏胜 副总经理 2023年6月 20日 网下登记 2023年股
3 150,000 权激励计
4 张 磊 副总经理 2023年6月 20日 150,000 网下登记 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
5 李汉明 副总经理 2023年6月 20日 150,000 网下登记
6 杨 峰 财务总监 2023年6月 20日 75,000 网下登记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及公司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相关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