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2-005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1 月 0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2日,公司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1年4月1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时披露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23.670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向 32 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3.6701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
7、2022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同意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2 年、2023 年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 2022 年、2023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条款,除上述内容调整外,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公司结合目前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为了稳定团队士气,充分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拟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次调整的内容涉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第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之“五、考核指标及标准(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调整内容前后对比如下:
调整前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0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8%,且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0 年,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2%,且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0 年,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4%,且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6%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股权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2020 年营业收入指 2020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2020 年净利润指 2020 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如上述期限内发生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事宜,净利润计算方法遵照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0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8%,且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0 年,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8%,
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0 年,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6%,
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1%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股权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2020 年营业收入指 2020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2020 年净利润指 2020 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如上述期限内发生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事宜,净利润计算方法遵照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将根据上述调整内容相应修订《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上述调整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原因
公司在制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基于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处于正常经营的环境前提和对公司“高速增长、良性增长、持续增长”的较为乐观预期下,对2021年至2023年3个考核年度设定了较为复杂和严格的业绩考核要求,希望在公司“多品牌、多品类,全渠道、全产业链、(未来)全球化”中长期战略下顺利进行转型升级。但当前经营环境与公司在制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发生重大变化,该重大变化是公司在制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不可提前预知的因素,与当时公司考虑的市场和行业环境存在重大差异,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和行业环境相匹配,若公司坚持按照原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将削弱激励计划的激励性,背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初衷,不利于提高核心员工的激励性,不利于公司可持续的健康发展,进而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尽管公司已积极采取了各项措施去消除该因素的影响,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审慎研究后,董事会认为,出于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应继续积极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将外部环境变化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并且在特殊时期更需要鼓舞团队士气,肯定工作成绩,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为公司发展目标不断努力,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员工利益统一,为公司、股东、员工创造更大价值。本次调整方案使公司业绩增长幅度与激励幅度相匹配,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调整后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仍是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能客观反映内外因素与公司经营现状的关系,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促使激励对象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继续保持攻坚克难的奋斗精神,与公司共渡时艰。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调整修订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个解除限售期(即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客观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
了公司转型升级的进程,本次经调整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仍然具有挑战
性,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不会导致
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涉及到授予价格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两
个解除限售期(即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更有效的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并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及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即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两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两个
解除限售期(即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调整后的业绩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