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1-005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40,000 股,注销股份占注销前总股本比例 0.11%,回购价格为 13.47 元/股。
2、截止本公告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9,500,000 股变更为 129,360,000
股。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40,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事
项已经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详见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4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异议。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9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4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向 12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4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
8、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3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完成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向 8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11、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3、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40,000股,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节“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当激励对象离职时,公司有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公司 1 名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40,000 股。
2、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不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对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无需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40,000 股,占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5,500,000 股的 2.55%,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 129,500,000 股的 0.11%。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1=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1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派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票面值即每股 1 元。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公告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 128,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因此
调整后的价格为 P1=P0-V =13.65-0.5=13.15 元/股。
经调整后的股权激励授予价格为 13.15 元/股。
回购价格=经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天数÷365 天)
注: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六个月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 140,000 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根据本次资金使用期限,确定为一年期,因此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 1.75%。
P2=P1×(1+1.75%×D÷365)=13.15×(1+1.75%×505÷365)=13.47 元/股
其中:P2 为回购价格,P1 为经派息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D
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天数。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3.47 元/股,回购数量为 140,000 股,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总金额为 1,885,8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
2-66 号,审验了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止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
经审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止,公司实际支付自然人孙林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回购资金总金额为1,885,800 元(注:应退孙林出资人民币 1,9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