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0-041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00,000 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
额 124,000,000 股的 0.89%;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8 名;
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5、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4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异议。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5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2,400 万股的 4.44%。其中首次授予 44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2,400 万股的 3.5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00%,预留 1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2,400 万股的 0.8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00%;并披露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9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4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
整的法律意见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向 12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4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
8、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3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25.97 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次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8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 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 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8,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含税)。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实施完毕。
《激励计划》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此,2020 年 4 月 15 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P=P0-V=26.47 元/股-0.50 元/股=25.97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6、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 1 8 年,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15 %,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 1 8 年,2 0 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35 %,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 1 8 年,2 0 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60 %,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0%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股权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2018 年营业收入指 2018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1,107,553,942.50 元;2018 年净利润指 2018 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8,180,336.93 元。
3、如上述期限内发生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事宜,净利润计算方法遵照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