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3-04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
变动提示性公告
股东万锋、李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80,182,87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4.44%)的股东
万锋、李锋夫妇二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9,65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99%)。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万锋及李锋夫妇的通知,获悉万锋先生、李锋女
士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与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万锋、李锋两人合计拟转让给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965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5.99%。
(一)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国盛资本”)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 1352 弄 11 号 1 幢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寿伟光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869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983F
成立日期 2018年4月8日
经营期限 2018年4月8日至2038年4月7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时间 预减持数量 减持比例 变动所涉
(万股) 股份种类
万锋 协议转让 2023.5.17 1856 5.66% 无限售流
通股
李锋 协议转让 2023.5.17 109 0.33% 无限售流
通股
合计 1965 5.99% -
注: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含间接) 本次权益变动后(含间接)
股东名 股份种类
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无限售流通股 1859.0018 5.67% 3.0018 0.01%
万锋
高管锁定股 5577.0054 17.00% 5577.0054 17.00%
李锋 无限售流通股 582.28 1.78% 473.28 1.44%
合计 8018.2872 24.44% 6053.2872 18.45%
注: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万锋及李锋夫妇拟减持事项不违背此前所做出的任何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规定。
三、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1、本股份协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寿伟光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
乙方一:万锋
身份证号:360***********0574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乙方二:李锋
身份证号:360***********0064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为受让方,乙方为转让方,甲方与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1 转让股份数量: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乙方一持有的同兴达 1,856 万股无权利限制的无限
售流通股股票和乙方二持有的同兴达 109 万股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上述股票占本协议签署日同兴达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 5.99%。
具体而言,乙方一与乙方二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将其合法持有、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同兴达合计 1,965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标的股票。
1.2 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订日前 1 个交易日
(即 2023 年 5 月 16 日)同兴达的收盘价为基础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1.71 元,合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 230,101,500.00 元(大写:贰亿叁仟零壹拾万零壹仟伍佰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
a)甲方同意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出具确认意见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6,020,300.00 元(大写:肆仟陆佰零贰万零叁佰元)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其中:
i.应向乙方一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43,467,520.00 元
(大写:肆仟叁佰肆拾陆万柒仟伍佰贰拾元);
ii.应向乙方二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2,552,780.00 元
(大写:贰佰伍拾伍万贰仟柒佰捌拾元));
b)甲方同意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84,081,200.00 元(大写:壹亿捌仟肆佰零捌万壹仟贰佰元)的剩余股份转让
价款,其中:
i.应向乙方一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173,870,080.00 元
(大写:壹亿柒仟叁佰捌拾柒万零捌拾元);
ii.应向乙方二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10,211,120.00 元
(大写:壹仟零贰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
乙方承诺并确保其将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全额缴纳其取得股份转让价款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进一步承诺若其未及时全额缴税导致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1.3 标的股票的交割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及时互相配合办理标的股票由乙方过户登记至甲方所涉及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等。
自标的股票转让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按法律法规及同兴达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4 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渡期”),如同兴达在过渡期内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乙方就标的股票根据该等事项享有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乙方应于标的股票转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无偿转让。
第二条 陈述与保证
2.1 本协议每一方向其他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 该一方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
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该方拥有所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
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以及
c) 该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获得充分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议一经审批
即构成了该方在本协议的条款项下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
2.2 乙方向甲方作出额外陈述和保证如下:
a) 乙方保证已向甲方如实披露标的股票的所有重要性信息,严格按照甲方
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披露的各项信息及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b) 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与本协议或标的股
票有关的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c) 除已书面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况之外,乙方未隐瞒任何可能对甲方在本协
议项下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i.不存在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协议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ii.不存在涉及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件;
iii.不存在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iv.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d) 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任何破产、重整、和解或其它类似程序的主体,
且就乙方所知,也不存在任何进入破产、重整、和解或其它类似程序的威胁;
2.3 乙方保证对标的股票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股票没
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票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4 乙方一与乙方二同意互相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向甲方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 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3 若截至 2023 年【7】月【30】日标的股票转让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等情况下乙方应于甲方根据本款约定发出解除通知之日当日向甲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第一笔转让股份转让价款以及对应利息。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