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60,000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6,000,000 股的6.00%。其中首次授予4,673,984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6,000,000股的4.87%;预留1,086,016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6,000,000 股的1.1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85%。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六、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
子公司)任职资格的公司董事、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确定的标准。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5.17 元。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例 备注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激励对象自愿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 承诺:自该次解
第一次解除限售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25% 除限售之日起,
个交易日当日止 追加24个月锁
定期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激励对象自愿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 承诺:自该次解
第二次解除限售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25% 除限售之日起,
个交易日当日止 追加12个月锁
定期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第三次解除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 25% ——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第四次解除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 25% ——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全体被激励对象均自愿承诺: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日,其该次解除限售的股份追加24个月锁定期;于第二次解除限售之日,其该次解除限售的股份追加12个月锁定期。
若预留部分在2017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期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
留部分在2018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本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四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若预留部分在 2017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18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7
第十三章 附则......2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同兴达、本公司、公 指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计划 指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任职资格的公司董事、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