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
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
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 年 3 月 26 日至 2021 年 4 月 4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网
(www.bichamp.com)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泰
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条件及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期权简称:泰嘉 JLC1,期权代码:037127。本激励计划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62 元/份。
7、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9、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对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对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对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上述《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公司需要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37-0.2=5.17 元/份。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程序及内容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