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公司针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 6 个月(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以下简
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
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共 1 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该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本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所持有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及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 1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并经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已出具的书面承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