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2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
5月14日下午15:00—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鸿先生。
6、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
84,09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4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股份84,05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24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1人,代表股份3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2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12,60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9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作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05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24%;反对31,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6%;弃权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99.7493%;反对31,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07%;弃权0股。
3、《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0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佩、高灵灵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