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42 深市 翔鹭钨业


首页 公告 翔鹭钨业: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翔鹭钨业: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0

翔鹭钨业: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翔鹭钨业”)拟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公司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2021 年 6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

    1、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公司董事长陈启丰先生、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

 伟东先生、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生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盛意
 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 《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 主要内容如下:

    (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至 2020 年,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翔

 鹭钨业资金合计 2.32 亿元,截止 2021 年 4 月 28 日已归还全部资金和利息。

 翔鹭钨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 十八条等规定。

    (2)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度,翔鹭钨业向关联方大余县佳信有色金属矿产品有限公司采购
 仲钨酸铵(APT)50 吨,金额 606.6 万元(不含税)。翔鹭钨业对上述关联交
 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4 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
 进行事后确认和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2、监管措施

    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丰,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总监李晓 生,董事会秘书李盛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其中陈启丰、陈伟东和李晓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李盛意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翔鹭钨业、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上述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 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 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3、整改情况

    (1)控股股东已全部偿还占用资金,并按照年平均占用余额乘以年化利 率 5%,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关利息。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有 序开展。

    (2)组织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学习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 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加强规范意识,践行内 部控制体系相关要求,敬畏市场、敬畏法规,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3)完善公司内控流程,强化内控制度执行与监督。公司将不断强化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 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全面梳理内控风险点,规范流程管理,建立风险 防控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和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同时,公司将加强内 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深 度和广度,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避免违 规事项的再次发生,确保符合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及管理规范,促进企业规范发 展。

    (4)补充披露相关事宜,公司自查发现上述问题后,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的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并对关联交易事项补确认审议,
 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的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补
 充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追加确认 2020 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公 告》。

    (5)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组织证券事务部、财务部 门等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进一步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 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等规定,提高相关人员对细则的理解,更好的做好日常信息 披露工作。


    4、内部问责情况

    (1)公司责令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认真学习《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2)公司对陈启丰、陈伟东、李晓生、李盛意进行通报批评。陈启丰、 陈伟东扣罚三个月工资,并取消 2021 年度年终奖金;李晓生、李盛意取消 2021 年度年终奖金。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的情形。

    三、最近五年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2021 年 11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通报批评

    1、基本情况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公司股东潮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长陈启丰先生、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伟东先生、公司前任财务总监李晓生先生 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翔鹭钨业于 2021 年 4 月 29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显示,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
 翔鹭钨业子公司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通过向大余县佳信有色金属矿产品有限 公司、大余县光耀矿产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方式,将翔鹭钨业资金转至翔鹭钨 业实际 控制 人陈启 丰控 制的潮 州启 龙贸 易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启 龙贸 易”), 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启龙贸易累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3,232.71 万元,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20,200.00 万元,占翔鹭钨业 2019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20.93%。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翔鹭钨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翔鹭钨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丰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启龙贸易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翔鹭钨业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丰及关联方潮 州启龙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东、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生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 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整改情况

    上述深交所出具《通报批评》原因与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中“(1)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所列事项原因一致, 公司做出的整改措施及内部问责情况参见上文“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之“2021 年 6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之“3、整改情况”及“4、内部问责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0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