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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之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确认,
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
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
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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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对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广
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决定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三)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四) 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五) 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
(一) 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 2022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 666,549,7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股利 9 元(含税)。
根据公司 2022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二条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二条的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行权价格为:95.68-0.9=94.78元/股,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行权价格为:57.70-0.9=56.80 元/股。经过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行权价格调整为 94.78 元/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对应行权价格调整为 56.80 元/股。
据此,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