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 72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481,250 股,占截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
公司总股本 668,030,956 股的 0.2217%,占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4,997,500 股的 29.6398%,回购金额合计 40,151,982.75 元,
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若回购价格因利润分配等事项后续发生调整,以调整回购价格后的回购金额为准。
其中,本次拟回购注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批次的限
制性股票 1,316,250 股,其中因个人辞职被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57,000 股,对应回购价格为 26.791 元/股,因经董事会认定被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000 股,对应回购价格为 24.989 元/股,因 2020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被回购的限
制性股票 1,256,250 股,对应回购价格为 26.791 元/股;拟回购注销《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批次的限制性股票 165,000 股,对应回购价格为
29.659 元/股,其中因个人辞职被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7,500 股,因 2020 年度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被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157,500 股。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该预案尚待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若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 2020 年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择机召开董事会审议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并及时公告。
3、待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1,481,250 股。本
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 2020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因激励对象辞职、经董事会认定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已获授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81,250 股,涉及被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计 728 名,回购总金额为 40,151,982.75 元,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 2020 年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择机召开董事会审议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款总金额以调整回购价格后的为准。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
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所确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4、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24 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 677 人,首次授予的
股份数量为 463.25 万股,占授予完成时公司总股本的 0.77%。
5、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为授予日,授予 115 名激励对象 36.5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
记工作,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对象为 115 人,预留授
予的股份数量为 36.50 万股,占授予完成时公司总股本的 0.06%。
7、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相应调整各批次授予价格,并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对应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因个人绩效考核非“优秀”对应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8、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9、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和《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由于张丽香女士经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其任职前已获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7,500 股需由公司回购。《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667 人调整为 666 人,合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33,000 股调整为
1,830,000 股。
10、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认为《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个人绩效考评非“优秀”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已离职等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11、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17 年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63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1,328,925 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根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个人绩效考评非“优秀”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因辞职、经董事会认定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已获授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拟回购注销
8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3,145 股,总回购金额为 2,247,428.45 元,
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14、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 2020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因激励对象辞职、经董事会认定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已获授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 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