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确定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7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5、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7月24日,并同意按照公司《草案》的规定向682名激励对象授予46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林斌、童慧明、张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