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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8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7年4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4月24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须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465人调整46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30万股调整329.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82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350.00 万股的0.70%;预留47.5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50.00万股的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42%。

    除前述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限制性股票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须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65人调整为46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30万股调整为329.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282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50.00 万股 的0.70%;预留 47.5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50.00 万股的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42%。

    除前述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限制性股票资格外,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根据公司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的数量履行了必须的法律程序,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对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

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