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际到
会监事 3 名,其中陈科文先生采用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志霞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关联监事俞志霞回避了本
议案的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
“······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华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华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同时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华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
调整后:
“······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华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华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同时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华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特定对象的认购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关联监事俞志霞回避了本
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因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所以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关联监事俞志霞回避了本
议案的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关联监事俞志霞回避了本
议案的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与华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签署上述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该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关联监事俞志霞回避了本
议案的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6、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本次拟被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1 日,并同
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7.3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8 万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