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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华统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5-07

华统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华统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华统股份控股
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集团”、“增持人”)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9 日止的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
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向本次增持相关方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本次增持相关方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本次增持所涉
及的有关问题向本次增持相关方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增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本次增持相关方作出了书面询问,并取得了本次增持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本次增持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华统股份的股份,与华统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本次增持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根据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782758056104G 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华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朱俭勇

注册资本        50097.5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日用百货批发;五

                金产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谷物批发;实业

                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成立日期        2003 年 11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53 年 11 月 20 日

经营状态        存续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华统集团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华统集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前,华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4,000,60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1.11%;华统集团通过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5,228,738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合计持有公司 189,229,343 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2.27%。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华统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拟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
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华统集团拟将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 6 个月(即延长期限自 2021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止)。除上述调整外,华统集团原股份增持计划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45,800 股,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0.64%。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增持人累计增持金额 5,038.20 万
元,已超过增持计划最低金额 5000 万元,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的增持实施情况与本次增持计划一致。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增持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后,华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7,046,40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9.47%,华统集团通过华晨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5,536,311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合计持有公司 192,582,716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0.64%。

  本所律师注意到,尽管华统集团因本次增持完成导致持股数量增加,但持股比例下降。根据华统股份的公告并经公司确认,华统股份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期,公司股份总数因转股增加,华统集团持股比例因此被动下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华统集团和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就增持主体及增持计划、增持目的、增持方式、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增持数量、增持进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
  公司已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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