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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华统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9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9 月 13 日,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
或“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日,华统股份与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俭”)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乙方):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摘要

    1、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32,200,000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全部由乙方认购。

    2、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6.9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3、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

    4、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由于甲方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本次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标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应在收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
的本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后,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10 个交易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指定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后,甲方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扣除相关费用(即甲方在本次发行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的款项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收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划入的上述款项后,甲方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最后一个条件成就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已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审议通过同意乙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相关议案);

  (2)认购人通过本次认购的决策程序;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7、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经济损失及为追索或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 15 天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之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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