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6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五十条 本行不得通过
第五十条 本行不得通过授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
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 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 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 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 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已失效,按现行有效指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引进行修订。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规定和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行章
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授权的具体内容。 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
容。
五十一条 本行下列对外
五十一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 担保行为(指商业银行日常经营
保行为,须由本行董事会审议通 业务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 结合上市银行实际情况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进行补充说明。
须由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
13 名董事组成,执行董事 4 人, 由 11 名董事组成,执行董事 3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进行
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9人。 人,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 修改。
8 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运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
用本行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或对本 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投资、固定
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 资产投资、资产处置与核销、对
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 外捐赠等事项,按以下标准执
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行:
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 (一)股权投资,董事会审议
东大会批准。对日常经营活动中 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
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处 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置,按以下授权执行: 的所有者权益 5%(不含)以下的
(一)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 交易;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
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 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5%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 (含)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
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 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
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 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本净额 5%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的所有者权益 5%(含)的交易, 根据省联社《“三重一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 会批准。 分层分类管理与指导意
的资本净额 5%的交易,由董事会 (二)固定资产投资,董事 见》,结合本行实际进行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 修订。
(二)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 内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
出售、转让、租赁、购买或其他处 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5%(不含)以
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 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金
审计的资本净额 5%以下的,报董 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
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 有者权益 5%(含)以上的、或在
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5%的交 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
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 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
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 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5%
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三)本行对外担保指除保 (三)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
函等正常业务外的由本行为第三 董事会审议决定单笔(单户)或
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 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
为。对外担保单笔不超过本行最 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10%(不含)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 以下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
事会批准,在 1 亿元人民币及以 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
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项;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
其中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者权益 10%(含)以上的资产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
(四)本行作出的重大投资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股权投资和处置除外)和 (四)对外捐赠,董事会审
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 处置除 议决定本行单笔或一年内累计
外),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 捐赠金额(含现金、实物或其他
审计的资本净额 30%以下的交易, 可捐赠资产形式)占本行最近一
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 期经审计净利润 5%(不含)以下
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净额 的捐赠;单笔或一年内累计捐赠
30%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 金额(含现金、实物或其他可捐
对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 赠资产形式)占本行最近一期经
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本 审计净利润 5%(含)以上的捐赠,
净额 30%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
联交易,按本行另行制订的关联 关联交易,按本行另行制订的关
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 为:公告、邮件(含电子邮件)、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传真方式和/或专人送达;通知
为:公告、邮件(含电子邮件)、 时限为:会议召开日前五日应送 与本行《董事会议事规传真方式和/或专人送达;通知时 达全体董事。出现紧急情况需尽 则》保持一致,根据实际限为:会议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 情况进行修改。
应送达全体董事。 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根据银保监部门下发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 行 董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行董事 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 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
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 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 发〔2022〕15 号)内容,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核委员会、三农与绿色金融委员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指定员会、三农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 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 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护委员会、金融伦理与合规委员 融伦理与合规委员会,各专门委 融工作,监督、评估本机
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
行情况,结合本行实际,
进行修订。
第一百六十条 三农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条 三农与绿色
的主要职责是: 金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
略规划,负责制定本行“三农”业 略规划,负责制定本行“三农”
务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基本管 与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战略规划、
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并向董事
(二)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 会提出建议; 根据银保监部门下发的
略规划,负责制定本行“三农”业 (二)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
务风险战略规划和其他有关“三 略规划,负责制定本行“三农” 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
农”业务发展的重大事项; 与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战略规划 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
(三)根据国家“三农”方针 和其他有关三农与绿色金融业 发〔2022〕15 号)内容,
政策以及“三农”经济金融市场变 务发展的重大事项;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指定
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行“三农” (三)根据国家“三农”与 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
业务发展的重大因素进行评估, 绿色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 融工作,监督、评估本机并及时向董事会提出“三农”业务 融市场变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 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
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行“三农”与绿色金融业务发展 行情况,结合本行实际,
(四)监督本行“三农”业务 的重大因素进行评估,并及时向 进行修订。
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基本管理 董事会提出“三农”与绿色金融
制度的落实; 业务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五)对服务“三农”效果进 (四)监督本行“三农”与
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战略规划、政
(六)根据本行经营计划,审 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落实;
议“三农”业务经营计划,并向董 (五)对服务“三农”与绿
事会提出建议; 色金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董事
(七)审议与“三农”业务相 会提出建议;
关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根据本行经营计划,
审议“三农”与绿色金融业务经
营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审议与“三农”与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