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3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张家港农村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或者“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行”或者“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2018 年 3 月 21 日原《农村商业
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 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本行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保落实。本行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经 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经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务;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提供保管箱服务;
(九)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办理银行卡业务;
(十)办理银行卡业务; (十一)外汇存款;
(十一)外汇存款; (十二)外汇贷款;
(十二)外汇贷款; (十三)外汇汇款;
(十三)外汇汇款; (十四)外币兑换;
(十四)外币兑换; (十五)结汇、售汇;
(十五)结汇、售汇; (十六)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十六)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
务; (十七)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十七)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 第二十四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机构(包括本行投资的其它金融机 构(包括本行投资的其它金融机构)不 修订)》
构)不对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赠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的资助。 的资助。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四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四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责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务: 任和义务: 则》的相关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
程;
程; 东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
式及时足额缴纳股金; 及时足额缴纳股金,并使用来源合法 承担如下义务:
(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 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 (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
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 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 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 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外; 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 另有规定的除外;
形外,不得退股; 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 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 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 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保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 (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 险机构股份;
债权人的利益; 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 (三)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 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除法律、行 定,如实向银行保险机构告知财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
赔偿责任; (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 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 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 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 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
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 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六)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本行 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 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
董事会报告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 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保险机 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 构经营管理;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银
的情况;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 行保险机构;
(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 利益;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
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
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
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 偿责任; 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
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 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
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 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 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权等权利; 连带责任; 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
(八)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 (六)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 银行保险机构;
本行的合法经营; 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 (六)股东所持银行保险机
(九)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 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 构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
准时,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
率的措施; 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等信息;应当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确 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 况书面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有效。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股东转让、质押其持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 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份,或者与
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
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