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21-036
转债代码:128048 转债简称:张行转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的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十九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加视频会
议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应参会董事 13 名,实际参会董事 13 名。会议由董
事长季颖先生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 效。会议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行长室 2021 年半年度经营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1 年度董事会对行长室经营目标责任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张平先生因年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会议同意聘任戚飞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戚飞燕女士的任职资格尚需报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戚飞燕女士简历请见附件。
戚飞燕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12-56961859
传真:0512-56968022
电子邮箱:office@zrcbank.com
公 司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对 此 事 项 发 表 了 意 见 , 并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 司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对 此 事 项 发 表 了 意 见 , 并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并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2021 年上半年战略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了《2021 年上半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2021 年上半年合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2021 年上半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2021 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2021 年上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简 历
戚飞燕女士:
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历任张家港日报社社会生活部记者、编辑,中国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金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中国民生银行张家港塘桥支行副行长、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
截至目前,戚飞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戚飞燕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