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
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代码:037273,期权简称:英维 JLC1。
2、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232 名,合计可行权期权数量为 505.9276 万份(调整后),行权价格为 8.420 元/股(调整后)。
3、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4 年 8 月 22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期间的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已办理完成。
4、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为 232 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05.9276 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达成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简述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 262 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为 267 人,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调整为 262 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公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082.25 100% 2.49%
务)人员(262 人)
合计 1,082.25 100% 2.49%
注:1、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 股本总额的 10%。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等待期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30%
一个行权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30%
二个行权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40%
三个行权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安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考虑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年度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二个档次:
年度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可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2022 年 5 月 28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
以 2022 年 7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2.25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68 元/份。公司已完成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6、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