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7-085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155人,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为209.2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2.62%。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9月22日为授予日,授予6名激励对象49.235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因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用资本公积金以公司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因而需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Q=Q0×(1+n)=200,000×(1+1.4617745)≈492,354股
本次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200,000股调整为492,354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表意见认为:英维克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