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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29

新宏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须
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见附件一)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则进行核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见
附件二),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管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任的,自实际离任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
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计,办理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工作,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
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除由
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
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如下交易,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

                  其他: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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