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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8

新宏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35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7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10 号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宏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878,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9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878,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92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1,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1,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郭琼律师、董楚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87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郭琼律师、董楚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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