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18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之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广东新
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4,730.18 万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该案件于 2020 年 5 月底获深圳龙华法院受理。2020 年 5 月底,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2020)
粤 0309 民初 7944 号案件移至深圳中院,与(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合并
审理。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深圳中院出具的《传票》、《应
诉通知书》,(2020)粤 0309 民初 7944 号案件已移送深圳中院并立案,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
根据申请人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深圳中院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作出(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名下的银行
账户,保全金额以人民币 47,301,800 元为限。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之三】,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上述案件相关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深圳中院裁定,准许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
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暨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二、民事调解书执行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 民初 3607 号之二】,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2021 年 4 月 16 日申请人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各方达
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调解协议后续履行的进展情况及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