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15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
暨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之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
2020 年 3 月底,公司向深圳中院对被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
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莫源、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权回购事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及前期律师费,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678号。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关于收到<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二)(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案件
2020 年 5 月,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广东新
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4,730.18 万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该案件于 2020 年 5 月底获深圳龙华法院受理,公司已收到深圳龙华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 0309 民初 7944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2020 年 5 月底,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2020)粤 0309 民初 7944 号案件移至深圳中院,与(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合并审理。根据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
粤 03 民辖 155 号】,同意该上述案件与(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合并审理。
2020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深圳中院出具的《传票》【(2020)
粤 03 民初 678 号、(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应诉通知书》【(2020)粤 03
民 3607 号】,(2020)粤 0309 民初 7944 号案件已移送深圳中院并立案,案号为
(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
《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之三】。
(一)调解情况
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当事人:甲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一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二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三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四六颖康、乙方五刘汉秋、乙方六周莉、乙方七莫源(以上乙方一至乙方七合称乙方),丙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解除《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收购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5.45%股份之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剩余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其他配套协议(如有)。甲方应根据民事调解书规定向乙方返还所持丙方合计 55.45%的股份“目标股份”),乙方应根据民事调解书规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返还款合计人民币 163,023,000(其中包括甲方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本金155,260,000 元,资金占用费 7,763,000 元,以下简称“股份返还款”)。
2、乙方应当分三期向甲方付清股份返还款,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如下:
(1)甲、乙、丙三方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 3 日内,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丙方名下账号为 1064*************的中国农行江阴澄江支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丙方同意该账户内的全部款项划转至丙方名下账号为1103***************的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城西支行账户内继续冻结。在法院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后 4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返还款人民币 5,000 万元。
(2)在乙方支付完毕第一期股份返还款后 3 日内,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丙方名下账号为1103***************的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城西支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法院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后 1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返还款 4,000 万元。
(3)在乙方支付完毕第二期股份返还款后 3 日内,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丙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法院解除对丙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后 15 日内,且甲方已经解除其持有 55.45%的股份质押登记手续且无其他权利负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完毕剩余全部股权返还款 73,023,000 元。
(4)乙方向甲方付清股份返还款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和丙方名下其他所有资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
3、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经营风险、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全部转移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付清股权返还款之日起 15 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各方同意在各方之间所有的诉讼案件实际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法院委托审计评估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任何诉讼费用由各方各自自行承担。
5、甲、乙、丙各方一致同意人民法院制作(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民
事调解书,各方遵照执行,若有违反,守约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乙方、丙方应当于民事调解书下达之日起 3 日内向法院申请撤回(2020)粤03 民初 3607 号之起诉并撤销诉讼财产保全,并向法院申请撤回(2020)苏 0281
民初 3353 号案件、(2020)苏 0281 民初 9332 号案件、(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案件、(2020)苏 0281 民初 2830 号案件之起诉/上诉。甲方应当于民事调解书
下达之日起 3 日内向法院申请撤回(2020)粤 0309 民初 13803 号案件之起诉。
6、上述协议,各方当事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签字,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本诉受理费 1,071,642.96 元,减半收取为 535,821.48 元,由广东新宏
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 21,356 元,减半收取为 10,678 元,由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汉秋、周莉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 535,821.48 元,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汉秋、周莉多预交的 10,678 元,由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之三】主
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江支行;账号:1064*************)的查封措施;同时将该账户中的所有存款扣划至江苏联通
纪 元 印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江 阴 城 西 支 行 账 号 为
1103***************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主要内
容如下:
准许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 278,309 元,因撤诉减半收取 139,154.5 元,保全费 5,000 元,
共计 144,154.5 元,由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多收部分 139,154.5 元,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退回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案件已经深
圳中院调解,若调解协议能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