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12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初,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
理律师送达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传票》,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 年 7 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
请书》,联通纪元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2020 年 9 月初,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之二】。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2020 年 9 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之三】。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2020 年 10 月初,公司不服江阴法院作出的(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之三
《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并随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2020 年 11 月中旬,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
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管辖裁定并驳回
管辖异议上诉,江阴法院将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开庭审理(2020)
苏 0281 民初 3347 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2020 年 11 月底,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
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变更,江阴法院定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下午 17:00 开庭审理(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案件。具
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2020 年 12 月底,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
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变更,江阴法院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2 点开庭审理(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2021 年 1 月初,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送达的联通纪元提交的《撤
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2021 年 1 月中旬,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之四】,江阴法院裁定解除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4000 万元的冻结及等值财产的查封。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二、诉讼判决结果暨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江苏省江阴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苏 0281 民初 3347 号)】,判决如下:
“驳回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200 元,由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 241600 元由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