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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5 深市 同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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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3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3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18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6、2019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程序合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所调整事项的情况

  本次调整事项主要是针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与授予对象的反复沟通确认,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四名拟激励对象由于辞职或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7,801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1人调整为11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400,000股调整为5,327,748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4,320,000股调整为4,262,199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预留部分由1,080,000股调整为1,065,549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为向11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262,199股,授予价格为3.89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