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 2018-076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 2018年9月12日下午14:4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8年9月11日下午15:00—2018
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开路3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茂洪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0,100,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9.2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8,145,794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7.7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55,197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593,4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1.9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38,294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47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55,197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445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表决说明:本议案设置多项子议案,会议以逐项审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7 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0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93,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 胡劲峰、 刘丹;
3、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