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7-067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3、2017年3月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7年3月23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7年6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1、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公司于2017年5年1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3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1.60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21,337,600.00 元。该方案已于2017年6月6日实施完毕。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P0-V=26.91-0.16=26.75元/股
2、关于调整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1名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0万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2人调整为10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0.00万股调整为195.7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0.80万股调整为186.50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为9.20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弘亚数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弘亚数控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