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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3月1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4-15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BIEM.L.FDLKK GARMENT CO.,LTD.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 30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数 2,667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66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夫妇二
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谢挺、谢炳銮、李惠强、陈俊岭、申金冬、
唐新乔、暨南投资、通盈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谢秉政、冯玲玲、申金冬和唐新乔承诺: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谢秉政、冯玲玲、申金冬和唐新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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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
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谢秉政、冯玲玲夫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不减持;申金冬和唐新乔承诺其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
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
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3 月 13 日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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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及相应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夫妇二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谢挺、谢炳銮、李惠强、陈俊岭、申金冬、唐新乔、暨南投资、通
盈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谢秉政、冯玲玲、申金冬和唐新乔还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谢秉政、
冯玲玲、申金冬和唐新乔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谢秉政、冯玲玲夫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不减持;申金冬和唐新乔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以上承诺人均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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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
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其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
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
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 3,000 万元(资金来源包
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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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谢秉政、冯玲玲夫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 1)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上述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其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其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内
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
公司披露其增持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 2)其买入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其合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 1,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
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
的,其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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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及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实施完毕
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个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