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8 月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建立独
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及其所属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系的董事。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3 以上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第一百零八条 事。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财务
或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3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会计专业人士。
责。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责。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
不受损害。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是每届任期 3 年,连选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不受损害。
年。 独立董事是每届任期 3 年,连选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 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建议股东 年。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护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 务。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提议。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和本 护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提议。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和本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声明。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故被免职。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例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时,在改 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仍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等);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二)直接或间接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二)直接或间接公司已发行股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亲属;
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直系亲属;
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五)、(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说明:上表中加粗部分文字为变化内容,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
容不变。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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