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
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拟对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章程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
第二条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0 2010年3月23日以发起方式设立,
年 3 月 23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403007341708695。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新增条款 无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除外:
第二十三条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章程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第二十九条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其他情形的除外。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章程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 … …
第四十一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 … 持股计划;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第五十一条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 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第五十六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案;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章程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司的股东;
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权登记日;
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号码;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及表决程序。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意见及理由。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事的意见及理由。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