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24-034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网宇达”) 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补充 和完善。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于《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 详见附表。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公司盖章,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 1: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
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
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
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交
所同意。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情
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