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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贝肯能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7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二)上午 1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东先生。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0,422,22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5.0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0,383,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06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492,1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2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453,3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2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93%。

  (三)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季亚丽律师、周存军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397,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7%;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397,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7%;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397,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7%;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397,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7%;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397,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7%;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397,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7%;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392,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7%;反对 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0%;反对 2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392,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7%;反对 2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0%;反对 2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392,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0%;反对 2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季亚丽、周存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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