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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贝肯能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12-07

贝肯能源:贝肯能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公司宗旨及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30

    第一节 监事......30

    第二节 监事会......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8

    第一节 通知......38

    第二节 公告......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1
第十二章 附则......42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维护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2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经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在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2006978024838.

  1.3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16】261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2930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4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Beiken Energy Engineering Co,.Ltd。

  1.5 公司住所: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 91 号。

  邮政编码:834009。

  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98.76 万元。

  1.7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1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以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公司宗旨及经营范围

  2.1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优势,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服务质量。各股东本着“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争创良好经济效益,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以钻井成套工程,特殊工艺钻井技术服务为核心业务的钻井工程服务商。

  2.2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对外承包工程,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石油钻采专业机械制造与销售,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催化剂、钻井用助剂、表面活性剂、油田用化学助剂制造,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1.1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1.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1.3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1.4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3.1.5 公司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时40 名自然人,均以货币出资,分三期至 2011
年 6 月缴足。

  3.1.6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98.76 万股,每股面额为人民币 1 元,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098.76 万股。

  3.1.7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2.2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2.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2.5 公司因本章程 3.2.3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3.2.3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 3.2.3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 3.2.3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3.1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4.1.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1.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4.1.3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1.4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1.5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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