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价格、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数量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预留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5月11日为授予日,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63万股限制性预留股票。因公司在授予日确定后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及转增事项,董事会现按相关规则,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和数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规定的计算方法所得,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法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和《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7.3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107.1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丁辉、张洪生、杨卫国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