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贝肯能源 股票代码:002828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自愿锁定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贝肯能源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2017年6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6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现任及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云义、曾建伟、陈相侠、刘昕、孙千才、戴美琼、顾金明、吴伟平、白黎年、李青山、李绪民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17年6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个月。
4、公司现任及曾任监事张志强、柏福庆、杨伟、郭庆国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公司股东肖润国、李洪、陈尚冰、许秀哲、向伦富、冯志萍、骆红瑛、高作明、刘淑琴、朱文国、赵宏、姜以锦、蔡宜东、朱新珍、孙兰、冯建建、史建国、杨大树、张骏、朱治华、江旭恒、黄倩、孙文静、王建华、李君兰、张莉、王若愚、董隽、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沈世昌、徐霞、张华桥、赵利军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股东豪石九鼎、国联昆吾九鼎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陈平贵承诺
陈平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在减持
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陈平贵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吴云义、曾建伟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强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公司每次用于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的总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且不低于200万。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且不低于10万。
6、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贝肯能源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2)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其自愿将应履行金额的 1.5 倍且不低于
300万元款项作为其违反承诺的违约金交给贝肯能源。其保证在接到贝肯能源董
事会发出的其违反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违约金交给贝肯能源。
(3)董事、高管的约束措施
董事、高管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其自愿将上年度收入的两倍且不低于100万元款项作为其违反承诺的违约金交给贝肯能源。其保证在接到贝肯能源董事会发出的其违反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违约金交给贝肯能源。
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陈平贵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存在上述情形,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