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
股份; 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贝肯能源股份,按照 100%自动
锁定。
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
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
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 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
股份。
3、 公司现任及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云义、 曾建伟、
陈相侠、 刘昕、孙千才、戴美琼、 顾金明、 吴伟平、 白黎年、 李
青山、 李绪民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
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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