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 9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2,930.0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其中拟
发行新股不超过 2,930.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预计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7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
股份; 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贝肯能源股份,按照 100%自动
锁定。
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
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
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 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
股份。
3、 公司现任及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云义、 曾建伟、
陈相侠、 刘昕、孙千才、戴美琼、 顾金明、 吴伟平、 白黎年、 李
青山、 李绪民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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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
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
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 公司现任及曾任监事张志强、 柏福庆、 杨伟、 郭庆国承
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
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
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 公司股东肖润国、李洪、陈尚冰、 许秀哲、 向伦富、冯
志萍、骆红瑛、高作明、刘淑琴、朱文国、赵宏、姜以锦、蔡宜
东、朱新珍、孙兰、冯建建、史建国、杨大树、张骏、朱治华、
江旭恒、黄倩、孙文静、王建华、李君兰、张莉、王若愚、董隽、
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沈世昌、 徐霞、张华桥、赵利
军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
份。
6、 公司股东豪石九鼎、国联昆吾九鼎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
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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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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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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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
招股意向书“ 风险因素” 一节全部内容:
一、 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承诺
陈平贵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
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贝肯能源股
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陈平贵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
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在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陈平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在减持
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陈平贵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陈平贵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
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其作出的上述承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其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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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
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吴云义、 曾建伟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
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
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此项
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文件、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承诺义务和责任。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
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
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4、发行人现任和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相侠、刘昕、孙千才、戴美琼、
顾金明、 吴伟平、 白黎年、 李青山、 李绪民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
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
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此项
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文件、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承诺义务和责任。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