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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易明医药: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3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 年 4 月 25 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4.98元/股。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
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8、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等调整。

    9、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修
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191,769,000股减至191,190,375股。

    12、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北京
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

    15、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5.2 元/股,
2021 年 4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5.16 元/股,具体内容可见《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8)。2022 年 4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5.08/股元。具体内容可见《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2、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进行红股派送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7 月实施完毕。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公司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4.98 元/股(5.08-0.10=4.98)

    本次调整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内容进行的调整事项,因此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影响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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