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0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选举董事长、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
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选举董事长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选举许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可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加强人才发展战略,注重培养和促进人才成长,完善梯队建设,以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免去许可先生财务总监职务,聘任周敏女士任公司财务总监,许可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免去刘航先生副总经理职务,聘任姜华明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候选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本次变更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航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90,100 股。刘航先生将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所做出的相关承诺进行股份管理。
刘航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刘航先生离任后,继续在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担任生产总监职务。
上述变更,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经办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项。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一、董事长许可先生简历
许可先生,197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江西财经大学金
融学学士,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就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大企业客户部。2010 年至今先后担任公司内审部经理、行政人事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等职务。截至本公告日,许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15,447股,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许可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高级管理人员周敏女士、姜华明先生简历
1、周敏女士,198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中共党员,会计师。曾就职于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成都迪康药业有限公司。2017年至今先后担任公司集团财务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务。截至本公告日,周敏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周敏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周敏女士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2、姜华明先生,196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重庆工商大
学化学学士,制药工程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曾就职于成都市化学试剂质量监督检验站、成都维格尔制药有限公司。2002 年至今先后担任四川维奥制药有限
公司新药研发主管、车间主任、生产部经理、生产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截至本公告日,姜华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姜华明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姜华明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