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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易明医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0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明医药”)
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003),拟定于 2023 年 2 月10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 年 2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0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02 月 10 日
上午 9:15 至 2023 年 02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 535 号两江国际 B 座 37 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全体出席董事同意推举董事许可先生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7、股权登记日:2023 年 2 月 6 日。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73,301,6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418%。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8,801,150 股,占易明医药总股份的 30.837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500,5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45%。具体为: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均为 2023 年 2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出席的有:高帆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 50,335,682 股;庞国强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3,572,681 股;彭辉委托李前进出席,委托股数 2,852,340 股;张宇委托李玲出席,委托股数 375,000 股。上述股东办理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现场出席股东代表股份数为 58,801,150 股,占易明医药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37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500,502股,占易明医药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45%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张孟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257,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4%;反对
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0,0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50%;反对
4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选举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张孟阳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易明医药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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