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2-03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开拓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财务的稳健性,同时充分考虑全体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42,476,491.18 元,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 631,899.16 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49,773,306.00 元,减去 2021
年实施的 2020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 15,295,230.00 元,加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期(2019 年度)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规定,公司回购注销 578,625 股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可撤销现金股利 23,145.00 元,至本期末累计未分配的利润为 276,345,813.02 元,资本公积余额 234,490,075.50 元。
根据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规定: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1、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100%解除当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售股份;
2、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8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3、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5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以 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1、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10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8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3、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5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公司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考核年度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为 725,459,075.46 元,2018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488,774,206.55 元,2021
年度较 2018 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48.4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业绩达到 5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的考核标准,当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标准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按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76,625 股。
由于(A)吴庆、黄鑫煜、段雪欢等 3 名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B)张
海林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被选举为第三届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C)李玲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前述 5 人已不再符合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1,500 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508,125 股。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91,190,375股,扣除上述回购的508,125股,余190,682,25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9,068,22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红股派送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日至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完成,详见《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公司总股本由191,190,375股减至190,682,250股。公司本次以190,682,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19,068,225.00元。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90,682,250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2年7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2年7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792 高帆
2 02*****810 周战
4 02*****355 彭辉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年6月27日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李前进
咨询电话:010-58731208
传真电话:010-5873120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