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达成,本次5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所获解限数量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考核结果;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52名激励对象共485,62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 明 肖兴刚 冯 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