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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易明医药: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6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0 月 27 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
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8、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
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扩散蔓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采
取减少人员聚集防控措施,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及患者就医计划均受到影响,药品终端需求明显下降,同时物流配送、商业推广、各省招投标准入工作均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为减缓疫情影响,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拓宽新的销售渠道等方式积极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但由于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聚集性、接触性的活动仍然受到制约,全球疫情依然在蔓延扩散,国内经济恢复、消费恢复仍有较大压力。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公司认为在特殊时期更需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统一,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因此,公司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内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目标调整
前后如下:

    1、调整前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6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90%

    2、调整后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35%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调整后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仍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为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35%。

    调整的主要原因: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扩散蔓延。受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各地采取减少人员聚集防控措施,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及患者就医计划均受到影响,药品终端需求明显下降,同时物流配送、商业推广、各省招投标准入工作均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为减缓疫情影响,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拓宽新的销售渠道等方式积极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但由于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聚集性、接触性的活动仍然受到制约,全球疫情依然在蔓延扩散,国内经济恢复、消费恢复仍有较大压力。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公司认为在特殊时期更需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统一,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因此,公司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具有挑战性,也更为合理。

    除上述内容及其关联内容作相应调整外,《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新冠
肺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新冠
肺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基于本次调整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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